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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8-11-09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校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指校区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和兼职教师)、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继续教育学生和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工勤人员。

第三条 校区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校区学习、工作和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校区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校区保卫科作为校区安全防范、治安和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校区须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五条 进入校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校区颁发的进入校区的证章、证件。未持有上述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校区应当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区采访,应当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获得校区宣传部门或其它有关机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校区采访,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者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校区外事机构取得联系,经校区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区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区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校区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校区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区。自行要求进入校区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由校国际合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区。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区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区。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入校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区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和正常秩序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校区保卫科报告,校区保卫科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令违规者离开校区;情节严重者,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应当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和批准人签字),并接受门卫检查后登记放行,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审查,不服从审查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禁止未获批准的校外闲杂人员和商贩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经保卫科批准。负责担保引进校外人员的本校员工,一旦引进人员在校园出了问题,要视情况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门,应当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一般情况下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禁止以爬门、越墙、冲岗等违规行为强行进出校园,一经发现由校区保卫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竖立、散发、广播违法或不健康的印刷品和其它宣传品;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校区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应当向校区保卫科提出申请,由保卫科会同校区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批准。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的当事者,交由校区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建造、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通信、电视设施,设置安装者应当报请校区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校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报请校区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校区广播、电视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区保卫科可以停止其进行的设施安装或宣传活动,设施已安装完成的,责令拆除。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行课外集会、讲演等30人以上的公共聚集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东北石油大学关于举办大型集会和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向保卫科提交申请并填写《东北石油大学校园学生集体活动审批表》(外出活动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数、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保卫措施。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最迟在活动举行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集会、讲演等应当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形象、财产和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十六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校区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报告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校区主管部门和保卫科最迟在报告、讲座开始举行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校区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注意维护校区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任何人不得阻止、破坏他人根据校区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人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校区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交由校区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组织者报请校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到保卫科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开展活动。社团组织所编印的快报、简讯等宣传品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区规章制度,接受校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校区保卫科可以责令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校区或个人财产损失或其它后果的,校区保卫科可以责令其赔偿;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校园区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经批准允许进入校园具有赞助贫困生性质的商家应当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进行事前约定的活动,不得妨碍正常校园秩序。违反规定的,校区保卫科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二条 校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宠物及其它畜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教室、宿舍周围人行道和校园路上、草坪上进行球类和其它有碍公共秩序及破坏环境设施的活动。经教育、劝阻不听者,管理部门可强行制止并由执法部门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来校区学习、工作、办事的一切人员都要主动遵守校园的交通规定,维护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保持校园道路畅通,确保校园交通安全和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校内所有道路、广场及校园出入口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内的下列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电瓶车、各类摩托车、专用工程车以及机动自行车等。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其它人力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应持有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发放的出入校园的通行证,并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非经校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进入校园。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按交通标示的指示和有关交通法规行驶、停放。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各种车辆一律从规定校门进出。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道路行驶。非本校车辆未经保卫科允许,不得在校园存放过夜。

第二十九条 任何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或存放不得损坏绿地、人行道板和其它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行驶和下坡冲坡,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自行车,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做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第三十一条 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停车线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积物品;凡校区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有关的执法和管理人员不允许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须立即报告校区保卫科,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肇事车辆或者伪造现场,更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十三条 乘用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者或给予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自行车;

(二)购买“赃车”;

(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鸣响喇叭;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四)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五)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六)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

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承担赔偿责任和其它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校区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行驶的,有关部门事前应报告校区保卫科;道路施工不能通行的地段,应设置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消防通道,未经保卫科同意不得在校内设置路障,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区宿舍管理

(一)学生和单身教工住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校区有关宿舍管理的各项制度。集体宿舍内非经校区主管领导批准并到治安管理部门备案,不准擅自留宿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

(二)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电线,不准违章使用电器,夜间不准点蜡看书;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打麻将,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宿舍内严禁各种经营、传销活动,不准到宿舍兜售商品;

(五)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非经允许不得随意夜不归宿,更不得滞留网吧、歌厅过夜,若有违反经教育不改者,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六)到宿舍探访的人员要出示本人证件,经允许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女生宿舍非经批准,男生不得进入。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人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传销、赌博;师生员工都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第三十九条 商业服务网点管理

(一)校园内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各类营业场所均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服从和配合保卫科的治安管理,并填写《东北石油大校区园商业服务网点登记表》;

(二)校园经营场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区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和保持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校园经营场所要定期接受保卫科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安全隐患;

(四)校园商业经营者要积极参加校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活动,每年年初与保卫科签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状》;

(五)校园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经营场所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活动,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书刊、光盘、录像等制品。学生生活区内不准设立个体租书点;

(六)学生食堂、公寓内的小卖部等校园经营网点一律不准经销出售白酒等烈性酒;

(七)对在校园内违法违规经营者,保卫科将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在校园的营业资格。

(八)校园内禁止设立游戏厅、歌舞厅、麻将室、台球室、网吧等。

第四十条 工程队和务工人员的管理

(一)校区相关部门需招用校外社会工程队进入校园施工时,应提前到保卫科备案,说明施工项目、开竣工时间、地点、规模和人数;

(二)施工队进入校园后,保卫科要对施工队的人员、工具、物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登记;

(三)保卫科负责整个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各项工程工地内部由施工单位负责治安防范和安全管理;

(四)进入校园施工的各类施工人员应当到保卫科办理暂住证;

(五)施工队在校内施工时应当与保卫科签订《安全责任状》;

(六)依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有人负责对施工队的治安安全管理,每月月底向保卫科通报一次用工情况;

(七)任何施工单位都要遵守校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外来人口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指来校区进行公务、务工、服务、施工等人员,经用人单位审查进入校园暂住三日以上的,由各用人单位统一到校区保卫科登记,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外来人员登记表》;

(二)校区开设的学历班、进修班、培训班等专业短班学员,需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办班名称、内容、时间和学生名单、住宿人员名单送交校区保卫科;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外来人口进行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一)外籍教师及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由校国际合作处负责;

(二)外籍教师及外国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凡来我校工作、学习的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应在校区指定的居所居住;

(四)外籍教师和留学生住所的工作和服务人员经用人主管部门审查录用后,要及时将人员名单及自然情况报送保卫科(外来人员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在校工作和学习期间不得散布、发生有损我国主权、形象的言论和有违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不得传播宗教、迷信、淫秽的图书、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上述条款中,对于违反本规定已做出处分的,按处分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上述条款未做出处分规定的,按照校纪校规或其他行政规定处理。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对本规定贯彻执行不力,酿成灾害事故,造成较大影响者,参照《东北石油大学安全工作责任细则》和《东北石油大学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最终解释权在保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