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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8-03-31作者: 浏览量:

东北石油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4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7]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局高新区分局具体负责我校大学生参保登记、资格审核、保费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医保管理工作。

我校学生院学生保险部门配合大庆医保局做好我校大学生参保的登记、信息录入、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参保范围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一般大学生年缴费210元,低保、重度残疾(一级、二级)及优抚对象大学生年缴费84元,按学制一次性缴费。

四、享受的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个人缴费到位后,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二)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参加体检,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60%。

(三)参保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或经医保部门激活的身份证在市内定点医院的住院处办理网上登记手续,大学生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参保大学生到市外就医,有转诊手续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转诊政策报销;没有转诊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10%后,按照转诊政策报销;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20%后,按照转诊政策报销。

(五)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90%

市内一级医院

200

85%

市内二级医院

400

80%

市内三级医院

700

80%

省内医院(转诊)

1000

60%

省外医院(转诊)

1500

60%

注:未定级别的医院参照市内一级医院管理。

(六)大学生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及高值材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均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参保手续

(一)参保登记

1.申请材料

大学生入学报到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低保、重残及优抚对象大学生需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抚对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登记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登记表,将相关材料和登记表电子版汇总表统一报送学生院保险部门,保险部门归集后统一报送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保费缴纳

为简化程序方便大学生参保,对大学生参保入学时实行一次性缴费。

六、报销流程

(一)本市住院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时可持《社会保障卡》或经医保部门激活的身份证在全市定点医院入网登记,大学生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异地就医

1.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及时参保并足额缴费的,在履行异地就诊等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学生在实习地或寒暑假期间,可选择在实习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市内政策核销;对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上级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转诊政策核销。转外就诊的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转诊介绍信、出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正规医疗费用收据等票据和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核销手续。

七、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保健用品、保健药品,各种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方法:

(一)大学生在市内住院治疗的,在定点医院结算后,需到保险公司报销的,由定点医院为其提供加盖医院“住院专用章”的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打印单留存联。无正当理由未上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核销。

(二)由于特殊原因未在本市医院上网结算和转外治疗的大学生,需持出院证、住院现金结算票据、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转外手续等相关资料,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需到保险公司报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加盖“大庆市医疗保险局付讫”专用章的现金结算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打印单留存联。

九、我校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校学生保险咨询电话:6503597。高新区医保分局报销电话:6041932。

十、如果大庆市医保局医保政策发生变动,以大庆市医保局政策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院学生保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