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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8-03-03作者: 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额度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院、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并在学生院设立助学贷款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组选派一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三、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四、办理说明

1、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哈尔滨银行银行卡一张。

2)贷款学生登录华安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gjzxdk.com/),注册本人信息,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数据,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借款合同》3份、《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申请审批表》2份、《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1份、《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说明》2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1份,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4)乡、镇、街道以上(含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1份。

5)如果申请贷款的同学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为准),还必须提交父母签字捺印的《法定监护人保证书》(原件2份),明确表示同意其子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与其子女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在学生院助学贷款部对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审查完成后,各学院对申请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学生院助学贷款部将所有材料送交华安保险公司。

五、还款说明

在校期间还款方式。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毕业后宽限期内还款方式。毕业后两年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支付宽限期期间产生的利息。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8月20日(毕业日)起开始自付利息。还息方式为按月还款。

宽限期结束后还款方式。借款学生自宽限期结束次月起,至合同到期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的20日。

因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形财政终止贴息的,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

哈尔滨银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通过系统自动从哈尔滨银行开立的借款学生丁香卡中扣收贷款本息。

对于考取研究生(含直读)的贷款学生(必须是当年考取的或直读的),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后,读研学制年限内由国家财政部门继续实施贴息。

六、日常管理

1、各学院要以适当方式切实做到让每一名特困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2、各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度,确保贷款学生在毕业后按时还息、还款。

3、贷款学生有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已经放贷的,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贷款学生休学的,原则上应还清贷款本金,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各学院对此类学生要及时向学生院助学贷款部上报备案。

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院助学贷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