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院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上一学年智育成绩位于专业前10%,并严格按照智育专业排名进行评选。
3、转专业的学生随原班级(上一学年)进行评选。
第四条 应当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1.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2.恶意不交学费及其它费用者。
3.上一学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4.上一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者。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将奖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二级学院人数进行分配。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由辅导员向学生所在班征求意见。
3.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院审核。
4.学生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5、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东北石油大学学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