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各学院、秦皇岛校区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选学生必须在学校贫困生档案内。
3、上一学年智育成绩(基础分)或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位居专业前50%。
4、本班没有符合条件者,学院可将名额调剂到其它班级。
5、转专业的学生随原班级(上一学年)进行评选。
第三条 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
1、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习年限者。
2、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3、上一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4. 上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由校财务处将资助款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由辅导员组织各班级进行评选。
2、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时间节假日除外)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宋庆龄奖学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处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