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性质
大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自发成立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一定特色的群众性团体,凡我校在籍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 程序
社团成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应当由十人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应当提交阐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方面的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成立;
(三)学生成立校级社团,由校团委批准;学生成立学院级社团,由学院团委批准;
(四)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需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成员
(一)加入社团条件:社团成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道德品质好,遵守校规校纪;提交本人加入社团的申请;
(二)成员除名:社团成员如违反有关规定,社团有权将其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社团成员可提出书面申请退出社团,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社团登记:社团由发起负责人在主管部门登记;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供社团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经主管部门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社团成立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公布;
(四)社团年度注册: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一年内均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上一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上一年度社团的财务收支报告及物品清单、社团机构及人员的变更情况、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等。社团一年内没有申请注册者,则视为社团自动注销;
(五)学校鼓励、扶持学生社团开展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活动,不准成立具有地域和宗教色彩的学生组织,并禁止组织非法活动。
第四条 社团负责人
(一)产生办法:自愿担任该社团负责人的成员应向主管部门提交自荐材料;由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后,提出候选人,并组织该社团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经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用差额选举方式进行;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每年举行一次,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最多可连任两年;
(二)职责:主持制定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并实施;主持接纳新成员;负责会费核算、使用及说明;
(三)社团负责人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者;
2、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因违反有关规定,曾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五)社团原则上于每年六月份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于下半年换届。社团换届后一周内,须向主管部门上交主要负责人资料及换届统计信息。
第五条 活动内容
(一)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校及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及工作秩序。
(二)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时,必须在活动开始前9-15个工作日前上报管理单位审批,并提交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策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1、党史等思想政治类研讨会;
2、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
3、有外籍人士参加或包含涉外内容的活动;
4、涉及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的活动;
5、 其它重大活动。
第六条 经费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向其成员滥收会费。主管部门对社团的经费使用、设施有权进行监督。
(一)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给社团的活动经费;社团成员所交的会费;社团自筹的资金。
(二)经费的管理:社团经费预算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周五前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收取会费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收取;经费的使用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讨论决定,并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一次,同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清单和账目;报销经费票据一律用统一发票,否则不予接纳;主管部门定期对各社团的账目进行审核,发现不合理之处,应及时给予纠正,情节严重者报学校处理。
第七条 活动场所及设施
(一)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及设施由社团负责人负责管理。
(二)学生社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创办任何刊物。
(三)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属于社团的各种印章。
第八条 社团的指导
(一)学校鼓励社团聘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该是本校教师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二)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学术水平较高、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该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聘请顾问时,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九条 考评
社团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参评社团须为正式注册社团;
社团考评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社团考评办法》进行;
校团委将根据社团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社团进行表彰,对考评结果不及格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十条 注销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单位将对其予以注销:
(一)活动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
(二)会员长期不足30人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四)社团日常工作和活动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社团违纪行为处理
(一)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2、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3、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管理单位审批;
5、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6、严重侵犯会员利益;
7、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8、损毁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由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团管理部门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注销;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