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手机是指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所称试卷包括试卷、答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材料,所称学号是指学号或者考号等。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配合监考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查验考试证件者;
(二)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书籍、笔记本、纸条或者其他载体)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未在领取试卷后及时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
(五)擅自分拆试卷或者多要、多答试卷者;
(六)考试期间,以上厕所为由,到其他场所逗留者;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者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者;
(八)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吸烟、干扰考试正常进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经制止无效者;
(九)考试期间,在考场外喧哗、无故逗留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校内课程考核合格后,擅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期间,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未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四)考试期间,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私自传、接物品或者擅自借用他人的考试用品或者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五)考试期间,手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处于开机状态者;
(六)考试期间,用某种示意、暗号、动作相互传递信息者;
(七)考试期间,旁窥、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或者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八)考试期间,经允许上厕所,到其他场所逗留时间超过15分钟者;
(九)其他不服从监考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或者要求者。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者;
(二)在试卷、桌椅、各类证件、身体各部位等处书(画)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者;
(三)考试期间,使用手机者(与考试内容无关);
(四)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未交卷或者未经允许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六)在考场内外为他人提供作弊机会,或者协助他人作弊但未构成作弊结果者;
(七)辱骂、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九)累计考试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第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桌椅、座位旁、文具盒或者试卷下、身体各部位等位置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或者其他信息载体等材料者(不论是否是本人所有,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携带的书籍、资料除外);
(二)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且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参加考试者;
(三)在允许携带的考试物品、工具书上写(贴)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或者书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者;
(四)在桌椅、各类证件、身体各部位等处书(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五)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使用自备草稿纸者;
(六)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者使用手机者;
(七)经允许上厕所回考场时,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携带手机者(不论是否开机、是否存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八)携带手机,且不服从监考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检查者。
第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手机或者其它载体中的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者;
(三)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传接纸条或者其它信息载体等方式由考场内向考场外或者由考场外向考场内传递信息者;
(五)考试期间,传递或者接收纸条、试卷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交换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等信息占为己有者;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论是否抄用);
(八)在试卷、桌椅、各类证件等处书(画)写辱骂、威胁等内容者;
(九)根据试卷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协助他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第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
(三)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者(拍摄试卷、收发试卷图片、收发答案、群发信息或者存在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严重作弊行为);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谋取利益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伪造或者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者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
(七)在考试前或者考试中,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在考场外见到试卷并参与答卷者;
(八)在考前、考中或者考后,严重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定者;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协助他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且情节严重者;
(十)累计考试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第九条 在试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为替考。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行为调查、认定程序如下:
(一)监考教师或者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等考试材料,将考试证件、用于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材料或者工具等证据,予以暂扣,令其退出考场,携带上述材料并带领学生到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公室(考务办公室);
(二)学生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处分检讨书》,监考教师或者巡视人员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事实调查书》,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试卷封皮等材料上予以标注;
(三)考试结束后,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公室(考务办公室)将试卷、暂扣物品、《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处分检讨书》《东北石油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事实调查书》等材料报送学生所在院部,由学生所在院部及时按《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进行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性质认定后,经学生陈述申辩无异议的,返还学生个人物品,其他材料或者物品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永久存档;
(五)处分学生的权限与程序按《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执行,教务处有权直接处分学生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专科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东北石油大学关于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及其性质的认定细则》(东油校发〔2016〕81号)即行废止,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东北石油大学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