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内经费收支的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贯彻“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原则。
第四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 学校预算的指导思想是量入为出,保人员、保运转、保重点。
第六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本位币。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查和批准校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校长负责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机动费的动用。
第九条 学校总会计师负责审查年度预算草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关于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预算的调整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一上”、“二上”方案;
(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提出预算机动费的动用建议;
(六)定期向总会计师和校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审查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和职能部门根据学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财务部门汇总。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三条 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专项和其他专项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教学服务收入和科技服务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学校在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第十四条 预算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类别又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涉及采购业务的,必须同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不做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学校的人员费用,第二保证正常运转,然后保证学校年度重点工作,最后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算机动费,用于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不时之需。预算机动费的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各学院和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上报申报文本和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校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归集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初步方案,报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查修改。修改预算方案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财务部门下达各单位年度预算初步方案,各学院和职能部门完善预算草案,再次上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再次汇总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查修改,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编制学校正式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正式下达各学院、职能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由学校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财务部门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学校财务部门仅办理人员经费的支出,其他经费暂借;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定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校内部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作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领导越权作出的决定,以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前必须经过学校论证,涉及到设备或其他采购业务的,必须有资产处参加。
第二十八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校内财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总会计师和校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要求,预算年度内,只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如遇不可预见开支,应首先从预算机动费中安排解决。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每年根据财政要求的时间,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财务部门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年度决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校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总会计师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总会计师和校长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