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学杂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对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意外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杂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诚实守信,生活节俭,道德品质优良;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相关资助后仍有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
每年学费减免的总额度不超过学校当年划拨的专项经费额度。根据贫困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可以全部减免,也可以部分减免。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1、每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相关资助评选工作结束后,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学费减免的书面申请;
2、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辅导员负责组织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并分别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3、各二级学院将申请学费减免的贫困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院助学贷款部;
4、学生院把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费减免名单进行公示;
5、学生院将学费减免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学费减免款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原则
1、各二级学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把关;
2、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上报减免名单;
3、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对象应优先考虑家境特别困难、无力缴清学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收回减免款:
1、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2、生活挥霍浪费;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贫困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刻苦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立自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