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东北石油大学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租赁经营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房),是指产权归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所有,校区直接管理或校内有关单位管理且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管理该类房屋的单位简称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条 资产科代表校区统一管理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条 校区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校区资产科对经营管理单位退出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房收回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合同条款对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经营房的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招租计划,由资产科与校区纪监审部门审核后统一招标。资产科代表校区签订经营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 校区财务科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校区相关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得管理费用,用于经营房的维修与劳务支出等。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消防、税收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校区管理规定由后勤保障部统计数据后上交校区财务科。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区可以终止其经营房租赁合同,由此或其它原因给校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 超过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有使用明火明电等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 转租或变相转租校区经营房的;
(四) 私自对经营房设施进行改造的;
(五)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的;
(六)不服从政府职能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经营房租赁合同到本办法发布之日,合同执行剩余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可以执行到期满;合同执行剩余期超过一年的,由资产科代表校区重新审核是否签订新的合同。未经校区授权出租出借公有房屋,不交或少交房屋租赁费的合同不论合同执行剩余期是否超过一年,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招标签订新的合同。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到期的合同或签订新的合同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东北石油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时,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科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