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科级干部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省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参照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遵循教育规律;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紧紧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二级单位实际需要进行,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选拔任用到科级岗位上来,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一般应当为学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且具有干部身份的职工。
选拔任用共青团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任职条件或者资格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五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教育、培养、培训、考核和管理监督等工作,辅助党委组织部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科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有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中正确意见,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策部署同二级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学校相关工作,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或者管理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诚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品行修养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历,下同),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科级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科级正职的,可以不受上列任职时间限制,但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参加过学校党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其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组织员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熟悉党建工作基本理论和党的组织工作业务。
(三)符合学校及上级关于组织员队伍建设相关文件要求。
第九条 提拔担任科级辅导员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科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经考核合格,其中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应当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
(二)提任科级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且经考核合格。
(三)符合学校及上级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任管理岗位科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3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管理岗位科级正职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定管理工作经历,一般指从事过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或者党务秘书、院务秘书、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者科研团队负责人、科研项目主持人等,且从事的时间不少于1年。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职务,以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及直属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为主要来源。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人员,在提任科级职务时,应当基于目前担任的管理岗位确定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一条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提拔担任科级职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职务,必须从严把握。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科级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立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是动议的主体,动议可以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或者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在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动议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动议:
(一)机构改革、机构变动或者上级党委有明确要求的;
(二)科级职位出现空缺的;
(三)科级干部需要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的;
(四)科级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科级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者配备干部的。
第十五条 在提出动议意见时,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发挥把关作用。
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已经明确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机构改革或行政隶属变更前,不得动议干部。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其中选拔任用科级组织员、科级辅导员应当按照学校或者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职数进行。
科级组织员实行单列管理,不占科级干部职数,其他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占用。科级组织员提拔任职2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
科级辅导员实行单列管理,不占科级干部职数,其他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占用。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酝酿,在学校书记办公会范围内进行会议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查核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非定向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定向推荐结果在确定具体职位考察对象时1年内有效,如拟任职位改变,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照拟任职务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先谈话调研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向谈话对象说明有关政策、提供干部名册等有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经与所在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沟通协商后,召开推荐会议,由所在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主持,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三)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四)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根据谈话调研推荐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调研推荐人选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直接进行会议推荐。如谈话调研推荐人选意见分散,经分析研判,不宜进行会议推荐,应当停止选拔任用程序。
必要时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等原则确定,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人员范围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机关单位谈话调研推荐由二级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二)其他单位谈话调研推荐由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党组织委员、二级纪委书记和委员、科级以上干部、内设机构正副职、教工党支部书记、“两代表一委员”、骨干教师代表等参加。
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适当吸收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全员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会议推荐参加范围一般应当大于谈话调研推荐参加范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综合分析研判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将民主推荐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
(二)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由学校书记办公会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会议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严格考察,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深入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师德师风、学术行为和群众口碑。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重点了解工作思路、能力特长等方面情况,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推动和服务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条 考察拟提拔任用的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下列程序:
(一)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有关情况,同意后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核查有关事项,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学校巡察机构、审计部门、二级党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三)同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四)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政治素质测评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对担任现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深入了解情况)。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八)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九)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向学校书记办公会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三十一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政治素质测评的范围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确定。
第三十二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个别酝酿,由学校书记办公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进行会议酝酿。
校长为党外干部的,党委书记应当与校长充分沟通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七)政治素质考察评价为一般以下等次的,或者政治素质反向测评中单项有问题反映(轻微存在、比较突出)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委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应当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三)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印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的次日开始计算,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行文任免。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新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自学校党委发出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科级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二)提拔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及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非领导职务,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三)科级干部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
(四)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科级干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五)科级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工作岗位,但因机构变动或者工作需要而发生任职变化的,原有的试用期自动结束,按照新任职务执行试用期有关规定。
(六)科级干部试用期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
(七)科级干部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适当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应当在任职通知印发后,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干部进行集体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或者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同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四十二条 职务任免通知印发后,新任干部应当尽快到任。由所在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宣布科级干部任免职决定。到任和离任干部均应当严肃认真地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办好交接手续。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6年的科级干部应当交流,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年。
(三)科级干部交流可以在机关与基层之间、机关或者基层单位内部部门之间、行政与党群不同职位之间进行,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直接联系服务师生的一线和条件差、困难多、任务重的岗位工作锻炼或者到校内外挂职历练。专业性强的科级干部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应当服从学校发展需要,严格把握人选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四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等负责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履职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命,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培养和日常管理,注重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相关情况;注重关心爱护干部,充分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帮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四十七条 完善科级干部培养教育制度。学校将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通过在线学习、专题讲座、外派学习等方式进行培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四十八条 完善科级干部激励机制。科级干部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时选配到重要岗位或者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十九条 完善科级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级干部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由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由学校党委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连续2年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提拔任职政治素质考察评价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且结果被确定为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或者试用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八)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九)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十)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十一)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十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后从业限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级干部,1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五条 干部免职或者降职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第五十七条 加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问责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科级干部,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撤销其干部选拔任用授权。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职责权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巡察、人事、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各二级单位或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授权秦皇岛分校党委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在分校内部开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秦皇岛分校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二级党组织的规定,适用于二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对学校二级单位的规定,适用于学校机构设置文件中规定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和研究机构;对机关单位的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等;对教学科研单位的规定,适用于教学单位和研究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达到”,包含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0日学校党委印发的《东北石油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