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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3-11-03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精神和“十四五”发展规划,推进秦皇岛分校(以下简称“分校”)加快转型发展,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挖掘管理潜能,激发队伍活力,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校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事前沟通、事后报备、过程监督”的原则,学校党委授权分校党委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在分校内部开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 选拔任用分校科级干部,一般采取分校内部推选、校本部选派等方式进行。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要优先服从学校党委科级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分校科级岗位要优先满足从校本部向分校选拔任用干部,分校科级干部要优先服从向校本部选拔任用,必要时学校党委可以直接选拔任用分校科级干部。

第四条 分校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设机构、自设职务名称选拔任用干部,不得因人设岗超职数职级选拔任用干部。

第五条 分校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严格执行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基本资格、工作程序等相关要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一般应当为学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且具有干部身份的职工。

第六条 分校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分校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意向性人选等提出初步建议。

(二)沟通酝酿。分校党委将初步建议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与党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经充分酝酿后,分校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三)呈报请示。分校党委将《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正式呈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请学校书记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批复。

(四)民主推荐。分校党委按照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规范组织民主推荐工作。分校党委汇总民主推荐结果,并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

(五)组织考察。经充分酝酿后,分校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分校党委应当按照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提出考察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考察内容和程序规范组织考察工作。分校党委汇总考察结果,并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查。

(六)讨论决定。经充分酝酿后,分校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对拟提拔任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的次日开始计算,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备案审查。分校党委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或者无需公示的,向党委组织部呈报考察文书档案(纸质版1套)、备案报告(纸质版1份、电子版),并附备案情况一览表(纸质版1份、电子版)、干部任免审批表(正反面打印纸质版2份、ZZB格式电子版)、干部考察材料(正反面打印纸质版2份、电子版)、干部任免全程会议记录复印件(纸质版1套)、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备案材料。党委组织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复。

(八)行文任免。备案结果不影响任免职的,由分校党委行文任免,干部任免职时间自分校党委决定任免职之日起计算。分校党委应当及时将干部任免职文件报送党委组织部(5份)、人事处(2份),由党委组织部纳入校管科级干部管理。干部任免职文件由分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存档。

(九)任职谈话。分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干部进行组织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有专人记录,并将谈话记录(1份)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十)宣布任职。分校党委指定专人到干部新任职单位或者党组织宣布干部任职决定。

(十一)整理归档。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存放于党委组织部,分校党委负责将考察文书档案中其他必要的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补充归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上述程序执行,平级调整科级干部按照前款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分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书面向党委组织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再讨论决定:

(一)分校党政主要领导已经明确6个月内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分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需要提拔任用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影响期满首次提拔的;

(四)在同一岗位任职不满1年进行调整的;

(五)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超过10人和一次性讨论研究干部超过20人的。

第八条 分校党委研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相关规定。

分校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情况应当由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

第九条 分校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培养、培训、考核和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分校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任职、履职回避制度,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报告、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纳入分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分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分校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违背干部政策和纪律所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问题严重的,撤销对分校党委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授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文件执行,或者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9日学校党委印发的《2019年秦皇岛分校内设科级岗位人员配备工作改革试点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