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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3-09-20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我校的党员也应向相应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科研人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 根据党费计算基数,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3000元及以下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及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学生党员(不含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一般以上一年第12月工资为基准)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学校党委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按期上缴党费。党支部每月中旬要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上缴基层党委(党总支),基层党委(党总支)每月月底前向校党委组织部门上缴当月党费。

第十一条 实行党费催缴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对不能按期足额上缴党费的党组织及时进行催缴,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预交、补交、委托代交等方式交纳党费,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在确保党费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流动党员、活动困难党员、异地居住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采用网上收缴党费的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与党费本金的使用范围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每年将收缴的党费按有关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党组织,留存部分作为学校党委及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经费。党费使用要向基层倾斜。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基本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八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条 党费支出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填写使用党费审批表,说明使用用途、理由及金额等,按照相应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费的具体审批权限为:一次使用留存党费10000元以下的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通过后,组织部长审批;10000元(含)-50000元的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通过后,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0元(含)以上的由党费管理委员会审批。基层党组织使用下拨党费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支出应使用转账或电汇,一般不使用现金,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保留账外党费的,均是违纪行为。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费管理委员会。党费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具体负责党费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参照庆油院党组字〔2004〕12号)

第二十四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党委组织部要严格做好党费收缴的指导、检查及党费使用、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由财务处代办。

第二十五条 党费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管理党费总账、党费明细账和党费管理领导名章;出纳负责管理党费分户账、党费管理财务专用章和办理银行往来业务。财务人员须对党费的报销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出现票据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费由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以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向党代会报告党费工作情况;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基层党组织通报上年度党费工作情况;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党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底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要定期将以上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东北石油大学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